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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7-12公司新闻
书接上回!
职责法定,权力法授,依法行政,依法监管,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。文旅部门应当厘清本部门的职责,依法履职,敢于担当,管好自己该管的事,而不能越权监管,更不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,否则,就要承担管的后果和责任。
《旅游法》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:
(一)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、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、执业许可;
(二)旅行社的经营行为;
(三)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,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、票据、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、复制。
上述规定明确了文旅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力。即对旅行社(包括未取得许可证的“黑旅行社”)的经营行为、导游和领队(包括未取得导游证的“黑导”)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,承担相应责任。同时,对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管。如果不属于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,则不属于法定职责,也没有法授权力,即不能管,管不好,管不了。
地方性法规(如《湖北省旅游条例》)并没有赋予文旅部门监管景区的责任。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)5号)明确规定了旅游部门的职责,旅游部门: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、监督管理服务质量、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;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;负责对组织“不合理低价游”、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、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;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“黑社”、“黑导”等非法经营行为;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“黑车”、“黑店”等非法经营行为;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。国务院没有规定由旅游部门负责对景区的监管。
要注意的是,很多地方政府将对景区的监管职责交给了文化和旅游部门,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有些同志认为:凡是涉旅单位和场所都该文旅部门监管,并承担责任。这既无法律依据,也强人所难。地方政府既没有“三定方案”依据,也没有明确“三个清单”(责任清单、权力清单、负面清单)规定,乱点鸳鸯谱式地要求文旅部门监管景区,只能是一厢情愿。
作为文旅部门的同志要加强沟通和协调,善于宣传和引导,划清监管边界和责任,千万不能刷存在感。这不是不讲大局,而是对法律的敬畏;这不是不听领导的话,而是体现依法行政;这不是推卸责任,而是明确法定职责。
需要注意的是,很多地方领导会强调:管行业管安全;管业务管安全;谁主管谁负责;谁许可谁负责,这无疑是正确的。
管行业管安全:文旅部门负责监管旅行社行业,不监管景区行业,更不监管旅游产业。习近平总书记说:“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,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。”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“发展全域旅游,壮大旅游产业。”都强调了“旅游产业”。我们常说旅游活动涉及“吃、住、行、游、购、娱”,就构成了“旅游产业”的全链条。文旅部门既没有权力,也没有能力对旅游产业全链条进行监管,更不可能去包打天下。
管业务管安全:文旅部门负责监管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,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负责。《旅游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,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,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、分流等措施。法律没有规定景区要向旅游(文旅)部门报告。
谁主管谁负责:文旅部门主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(领队)的服务行为。景区有自己的主管部门,理应由景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,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。
谁许可谁负责:文旅部门只发放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和《导游证》,而不对景区发放许可证。《旅游法》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、高速、水上、潜水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。这些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也不由文旅部门核发。
国务院在《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》明确要求:按照“属地管理、部门联动、行业自律、各司其职、齐抓共管”的原则,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、投诉受理工作的有效协调机制,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。文旅部门只有明确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和权力,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,基层才不会疲于奔命,更不会当背锅侠。各级政府也应当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,做到各司其职。